第三十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五千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一人,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两人,一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三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