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