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