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九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并对名称标志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