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具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重要的政治、军事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可能消失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保存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