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运动员、教练员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奖励和优待。
(一)对在省级以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二)对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二等奖的运动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参照国家运动员等级标准,推荐到延边大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深造;
(三)对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在参加与朝鲜族传统体育相关的教练员、体育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时,给予特殊岗位优待。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