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主要用于:(一)建设朝鲜族传统体育基地;(二)普及朝鲜族传统体育活动及组织各类赛事;(三)保护和研究朝鲜族传统体育文化;(四)培养朝鲜族传统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五)奖励朝鲜族传统体育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六)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