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建筑、水利、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或者工伤统计报表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