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范围内;(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三)矿山坍塌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五)输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六)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七)其他危险区域内。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