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范围内;

(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三)矿山坍塌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

(六)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