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