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节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一)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三)逃避或者逃逸的;

(四)群众举报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