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节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一)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三)逃避或者逃逸的;(四)群众举报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