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在发生事故后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编造、篡改、毁弃、变动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