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二)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时,应当主动寻求学校和有关方面的帮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三)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