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

(二)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时,应当主动寻求学校和有关方面的帮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

(三)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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