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工读学校毕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