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的未成年人,无家可归的,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