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条已修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