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