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