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