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侵占宗教遗址、宗教活动场所;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毁林开垦、开山采石、取土、放牧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五)移植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自然景物、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以及实施其他损坏行为;
(六)新建度假区、开发区、工矿企业、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扔弃饮料瓶、包装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废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燃点香烛及其他用火行为;
(九)经营歌舞厅、博彩以及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和使用室外高音喇叭。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