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二)毒鱼、电鱼、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捕鱼;(三)投放有毒的食物;(四)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五)砍伐、开垦、烧荒、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六)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七)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垃圾;(八)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存及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