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为原件,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档案一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