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等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特别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