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等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特别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