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