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