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