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行业协会调解;(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交通、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依法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