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景区按照规定设置单一门票、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