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需要、产业要素和特色,编制旅游专项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