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需要、产业要素和特色,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