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