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