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