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