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