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