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