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