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