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