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