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有效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