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