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工会与企业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