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与企业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