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依照《献血法》和本办法自愿参加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