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献血法》和本办法。

本省现役军人的献血组织动员工作,按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