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三条有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