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