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一条有效为了切实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