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