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