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